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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监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重庆煤监局
发布文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7]14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认真做好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其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与竣工验收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其进行初审后报局审查。
  二、对不符合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井型的矿井,但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矿井,必须进行改扩建达到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井型要求,此类矿井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
  三、所有申请进行改扩建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合法的矿井,并同时达到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井型要求,才予受理。
  四、对已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井型符合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已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井型不符合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停止对这类矿井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煤矿必须修改设计,达到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井型要求,按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上报审查。
  六、对原已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其相关手续不符合《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补充规定》(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309号)或《关于做好重庆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006〕334号)规定的,如已批准的煤矿水平延深建设工程项目等建设项目,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再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清理,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
  七、已经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受理其以任何形式、名目出现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审查。
  八、凡不在渝办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区县矿井数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或不在区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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