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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择优立项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财政局:
  为更好地体现村民自愿原则,进一步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在政府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引入择优机制,采取“群众自愿,择优立项”的办法确定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以加快农村公路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择优立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执行。
  凡申请国家部委、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择优立项。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也应实行择优立项。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各地择优立项方案制订要做到“六个坚持、六个反对”的原则: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二要坚持公开透明,反对暗箱操作;三要坚持自力更生,反对等靠要;四要坚持因地制宜,反对一刀切;五要坚持民主商议,反对强迫命令;六要坚持量力而行,反对盲目攀比。
  各地制订实施方案时要做到“八个优先、五个倾斜”。
  八个优先:基层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的优先、落实养护资金来源和责任的优先、具备开通客运班车的优先、以往建设效果好的优先、基础条件好的优先、受益群众多的优先、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优先、对完善路网有重要作用的优先。
  五个倾斜:向新农村建设示范和推进村倾斜、向移民聚集地倾斜、向贫困人口聚集地倾斜、向中心镇和百强镇倾斜、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三、基本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通过“择优立项”申报部、市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拟建公路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当地干部群众具有强烈的修路愿望;
  (二)受益村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公路沿线有关农户自愿参与并签字认可,形成《村民代表会决议》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决议》,其中通村公路只需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三)公路沿线有关农户签字认可通过筹资额度或投工投劳任务;
  (四)完成土地、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
  (五)养护资金来源和责任落实;
  (六)项目所在地的上年度补助项目已验收,并无质量、安全事故。资金使用规范。
  四、实施步骤
  各地“择优立项”工作应具备以下八个主要步骤: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会议、电视、广播、座谈、信函等多种形式,在乡镇、村社深入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同时要公开当年补助项目性质、规模和条件,公布评审原则和办法。广泛征询群众意愿,深入发动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建设的热情。
  (二)自下而上申报。
  1.通乡镇公路。有意愿的乡镇要层层召开公路建设动员大会,组织群众讨论,并形成公路建设初步方案,形成有关义务解决方案,签订《群众自愿参与建设并承担相应义务承诺书》,报经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区县(自治县)减负办审查批准后,再向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提交修路申请承诺书。
  2.通村公路。有修路意愿的村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群众动员大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讨论形成公路建设初步方案和筹资投劳方案,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再向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表册。
  (三)公开公平择优。各区县(自治县)公开、公平评价乡镇基本情况、道路基础条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实施的重要举措及养护资金和责任落实情况等择优条件。
  (四)公正确定项目。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从群众积极性、群众筹资投劳的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综合情况择优初步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五)实行动态管理。初步确定实施项目的乡镇、行政村,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预算、完成前期筹资,并存入指定账户,区县(自治县)交通局、财政局与乡镇共同监督,行政村村民代表要参与监督通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凡完不成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取消实施项目的资格,并及时调整到有积极性、准备工作扎实的乡镇和行政村实施。
  (六)乡镇上报资料。各乡镇在项目初定后,要及时将资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主要包括:
  1.乡、村两级召开大会会议记录;
  2.通乡公路建设初步方案;
  3.土地调整等具体问题处理的承诺书;
  4.乡镇申请,其中通村公路还需行政村申请;
  5.群众筹资投劳承诺书及自愿参与项目建设签字册;
  6.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综合研究决定。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各乡镇的支持条件、上报的有关资料和动态管理等综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申报项目。
  (八)面向社会公示。对拟定向市申报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各地应在当地主要媒体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通过并经各区县(自治县)研究决定后,方可上报。
  五、区县(自治县)上报审核内容
  项目确定后,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迅速汇总上报市交委确认,通乡镇公路须同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已经立项,但组织措施不力、承诺条件兑现差、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并按程序报市交委审批。
  六、项目监督检查和有关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农村公路择优立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和市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规模、建设年限,要在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在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交委在每年年底前要统一收集汇总举报和查处情况并形成综合报告。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根据综合报告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办法和措施,制定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上级投资补助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的;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挪用农村公路专项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市、区县(自治县)将按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暂停拨付、核减甚至收回投资补助;对有关责任人将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择优立项政策,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制订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要按照“群众自愿,择优立项”的政策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城乡统筹的健康发展。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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