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47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2号)精神,扎实做好乡村债务化解和制止新债务发生工作,促进农村稳定,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化解乡村债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涉农区市县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一些乡村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一些乡村化解债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存在“等、靠、要、拖”思想;一些乡村旧债未清,又发生新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化债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制约了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
为确保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审视,站在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去把握,站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去落实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充分认清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解决好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划,列入阶段工作检查和年度工作考评。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切实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解决乡村债务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9号、国办发(2006)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06)7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认真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健全财政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杜绝乡镇政府新债务的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和垫付各种税费;二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常规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积极适应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立足村级组织现有条件,防止新债发生。一是村委会不准以任何借口举债,严禁向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严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用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二是严格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接受群众监督,重点抓好村级财务预决算、收入支出、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资产台账等制度的落实,按照“村财民理乡监管”的要求,继续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拓宽财务公开渠道,进一步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三是严格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村级组织需要筹资筹劳的工程建设要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履行程序,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法律、法规规定外,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向农民代收任何生产生活及服务性费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四是大力压缩行政性开支,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不得设招待费等不合理开支,有条件的村可以尝试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做法,以精简村级干部职数,减少行政事业性开支;五是新农村建设要量力而行,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化解债务与搞好建设的关系,不能盲目攀比,不得举债搞建设,特别是要防止“政绩工程”、“达标工程”造成新债务的产生。
三、开展债务清查,扎实推进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要按照市级政府领导下的县级政府负责制管理体制开展乡村债务清查工作,确保债权和债务界定准确、责任明确。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逐笔逐项登记造册。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并进行公示。在审核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护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债务清查过程中,要以2005年12月31日为界限,区分历史债务和新增债务,摸清债务的来源、金额、用途、形成时间、偿债主体及偿还能力,逐笔建立债务档案。在此基础上,要正确界定责任主体,严格区分应由各级政府、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和应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债务,不能含糊不清,不得相互推诿。
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得力措施,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欠债、谁还款”的原则,建立偿债责任制,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于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债务,由财政部门将还款资金列入预算;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债务要落实有关单位的偿债责任;对以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名义为企业、个人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或个人负责偿还。要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有效途径,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债权债务相抵、缩减开支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寻求社会力量资助、财政拨款补助等方式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四、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
要积极适应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从减轻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加大对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要加大政府扶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乡镇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可建立相应的偿债奖励制度,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显著的乡、村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历年农业税尾欠,在严格把握政策和加强审核的前提下,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以豁免。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严格落实编制管理,精简人员,降低行政消耗,坚决制止借债养人。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的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提高乡村债务清偿能力。三是要规范政府行为,凡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农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必须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命令兴办存在投资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得要求乡镇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植养殖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乡村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四是规范农村公共事业收费行为,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水、电费,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收费单位直接向农户征收。对农民拖欠的生产生活用水、电费,不得要求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垫交、垫付、垫缴,也不得从集体经营收入或财政对村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化解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系统工程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村级组织要在搞好乡村债务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建立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台账;县、乡两级要建立乡村债权、债务数据库,随时掌握债务化解情况,实施动态管控。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弄虚作假、虚报债务的,要严厉查处;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在责令其全部退回所得的同时,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建立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对清理、控制、化解村级债务情况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