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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地方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我市作为享有地方政府立法权的省会城市,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程序不断规范,为保宪法法律在我市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政府立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照抄照搬上位法、立法项目缺少地方特色、立法责任不明确、以立法代替执法、重视部门权力、忽视部门义务等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更新立法理念,提高对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立法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办标准提报立法项目和草案,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明确立法项目选定标准和立法草案的审查标准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报年度立法项目、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安排。
  1.立法项目选定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需要解决上位法不能或不便解决的我市实际问题的;
  (2)上位法授权地方政府立法,需要依法解决本市实际工作问题的;
  (3)尚未制定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需要依法解决问题的;
  (4)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依法解决本市实际工作问题的;
  (5)市民普遍关注,需要依法解决问题的;
  (6)为适应新形势,保持法制统一,结合本市实际,需要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的。
  2.下列情况不列入立法项目:
  (1)属国家专属立法权的;
  (2)改革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
  (3)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已制定规章的;
  (5)时机不成熟或实施条件不具备的;
  (6)通过市场调解及其他手段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法制办及立法项目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按下列标准做好立法草案的审办工作。
  1.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是否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
  (2)是否超越立法权限;
  (3)是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是否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带来效益;
  (5)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报件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法项目不予审办: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2)不能体现本地特色或解决问题措施不力的;
  (3)相关部门职权尚未理顺,导致交叉执法的;
  (4)条文照抄上位法超过40%的;
  (5)立法成本与效益分析不符合要求的;
  (6)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及送审要件不全的。
  三、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明确立法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提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涉及到体制、机制和重大行政关系调整的立法草案,要事先征询分管市长同意后提报。政府规章草案要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前1个月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要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前2个月报送。未按时限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做出书面说明。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做草案审办说明,由立法草案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做草案说明。
  立法草案审办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草案的计划、会签、论证、修改情况,立法依据、审办中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立法项目发布实施后可预见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情况,以及对立法草案成熟情况的评价。
  立法草案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可行性、合法性、本市总体情况,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他城市解决问题的措施和经验以及实施条件、实施效果和成本效益的分析情况。
  四、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
  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我市实际不相符的政府规章,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经常性的立法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重视和加强现行法规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清理工作。每年年底前,相关部门都要对本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梳理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对本部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上位法所代替、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与我市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废止意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五、加强政府立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立法工作培训方案,定期对领导干部和立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法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立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积极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政府立法质量。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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