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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7]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驻军各部队:
  为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6)10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军地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现军地优势互补、双向促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巩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军地双方优势,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拓宽优质服务领域,为军人家属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维护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不断开创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人武部门要将辖区内驻军部队官兵、军人家属、女职工和营区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双管双助”管理和服务范畴,定期承担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职能。
  2.免费服务。实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扩大免费服务范围,为部队官兵、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
  3.总结创新。积极探索军地“双管双助”工作特点及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领导小组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覆盖全市的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建立融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为一体的主体多元、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的“双管双助”服务体系,使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服务对象和免费技术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驻军部队官兵、军人家属、女职工和营区流动人口均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1.补充发放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病情监测;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
  4.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
  5.人工流产(含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及技术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
  6.中期妊娠引产及技术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
  7.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
  9.乳腺检查;
  10.妇科常规检查及化验;
  11.心电图;
  12.B超。
  (三)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
  城区“双管双助”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定点医院为本溪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两县分别为本溪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桓仁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定点医院为本溪市中心医院、本溪县医院、桓仁秋实医院。
  (四)免费技术服务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队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持《军人家属免费服务卡》(有工作单位的军人家属还需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医疗保险卡)到指定服务机构接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免费服务介绍信上要求的项目提供免费服务。
  (五)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支付
  将驻军女官兵、女职工、居住地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军人配偶纳入现居住地免费技术服务范畴,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结算;所在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军人配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照《关于计划生育相关费用支付渠道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劳社发(2002)95号)执行。
  “双管双助”服务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
  三、主要职责
  (一)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地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协调,协助部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协助部队做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3.负责向所在地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孕情普查和技术服务,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协调部队共同处理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问题。
  4.建立军人家属服务档案和生殖健康服务跟踪手册,为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员发放《服务证》,经常性地开展男性生殖健康检查。
  5.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营区流动人口实行属地化管理、服务,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6.积极帮助军人家属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军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当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对贫困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二)军队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所属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军地协调,定期通报情况。
  2.做好所属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3.按照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参加孕情普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按照《军队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负责与营区流动人口用人单位、个人和出租营房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所属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发生意外妊娠或违法生育,及时通报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地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对来队探亲的军人家属,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治疗,或者参加部队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殖健康检查与相关服务,费用纳入当地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范畴,由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支付。
  6.落实部队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
  四、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属地化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的宣传教育服务机制
  以军地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为主要阵地,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军营”活动,积极参与家庭健康促进计划。利用各种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对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开展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树立文明、健康的新型婚育观念。
  (二)建立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配合军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以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为重点,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在普及避孕节育有关科学知识的基础上,精心指导军人家属、职工和营区流动人口在婚后或育后的最佳时期内,及时落实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军人家属、营区内流动人口定期跟踪随访,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的服务,针对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实行跟踪治疗服务。跟踪治疗服务所需费用实行减免和医保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属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军人家属实行免费服务,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军人家属实行成本收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军人家属按照《本溪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偿付管理办法》执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免费为部队官兵提供生殖健康咨询与检查服务,同时负责为驻军部队培训优生优育技术骨干。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为军人家属和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三)建立相互联接、资源共享的属地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发挥军地各自优势,共同对军队人员和营区流动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军地之间联系、协作、通报制度,双方及时通报情况,改进工作。把为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新机制建设和创建优质服务县、区等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利益导向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有利于军队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率先为军队人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给予补偿救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措施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军队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在扶贫帮困、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公益岗位安置等方面给予军属优先;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军属帮助和扶持,提高军队计划生育家庭致富能力,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部队参与、社会补充的有利于军人家属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开展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组织保证
  本溪市和驻军将联合成立“双管双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双管双助”工作的总体谋划、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驻地人武部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地部队的沟通协调。各部队要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好“双管双助”活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具体机构承办“双管双助”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军地“双管双助”领导小组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确保“双管双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建立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军地双方每两月调查统计一次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了解掌握服务需求和现实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三是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将“双管双助”纳入军地双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底军地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分别对各基层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做到奖优罚劣。
  (三)设立专项工作经费,提供财力保证
  军队团以上单位要加大“双管双助”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工作需要。市、县(区)两级政府将“双管双助”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将军队营区流动人口数量纳入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予以保障。要制定相应政策、制度和措施,以保障军人家属优先优惠和免费政策。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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