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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攀府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7年3月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8日攀府发(2007)5号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攀枝花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长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处理,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
  (九)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一)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法制局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决定,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行政复议》第 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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