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安监管字[2007]1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为做好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安全监管工作,我市将开展批发单位烟花爆竹库房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没有符合标准的A3级库房的,必须新建(改建)A3级库房。到九月底前还没有建设A3级库房或建设(改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储存库房建设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相关规定。
3、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库房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相关规定的批发单位抓紧进行整改,尤其是外部安全距离不合格的,要抓紧进行选址重建。
4、库房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5、凡烟花爆竹库房新、改、扩建的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6、新、改、扩建的库房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烟花爆竹。储存要严格按着单个产品装药量40克以上的产品及大爆竹储存在A3级库房、单个产品装药量40克以下的产品及中、小爆竹储存在C级库房的标准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