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5 生效日期: 2007-02-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函[2007]10号

  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全州医疗临床用血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我州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做好2007年度公民无偿献血工作通告如下:
  一、献血指标
  (一)驻延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按在编人数的10%组织无偿献血。
  (二)驻延部队献血指标由驻地人民政府与部队具体协商。
  (三)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学生总数的30%组织无偿献血。
  二、献血范围
  (一)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依法无偿献血,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责任,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三)大、中专院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无偿献血一次。
  (四)驻延部队现役军人符合献血条件的,服役期间应无偿献血一次。
  三、有关政策
  (一)实行个人储血,配偶、父母、子女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二)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可以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三)驻延现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无偿献血者,在其服役和在校期间无限量免费用血(在献血当地)。
  (四)无偿献血者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或未成年的弟、妹,凭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自献血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享受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超出免费用血量的,只收取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五)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且其所在单位也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按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2倍缴纳还血保证金。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保证金全额返还。公民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用血后1年内献血的,按其献血量计算返保证金。
  (六)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以及革命荣誉军人、残疾人、见义勇为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有关证件免收互助金。
  (七)未返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报销无偿献血者或其家庭成员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或无偿献血的宣传、科研、管理以及献血事业的发展,禁止挪用。
  四、有关要求
  (一)无偿献血是一项公益事业,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参与,按时、按计划完成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未完成2006年度献血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将献血指标合并到2007年度内一并完成。
  (二)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本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应急献血,被指定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做好应急献血的组织工作。
  (三)对完成献血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当地献血办公室发放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和不按计划、时间组织献血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文明单位的评比资格。对因此而导致临床用血紧张、造成供血危机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