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0]207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组别认定的 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 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财税[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
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