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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院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高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07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2007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本市将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有利于高校探索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机制,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院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和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
三、试点内涵
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是指上述高校专科层次招生,由试点学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四、招生计划
11所试点院校总招生计划5660名(含招收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计划120名),招生录取将分成三组,其中第一组上海建桥学院招生计划260名(含2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110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700名(含5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生计划为680名(含5名退役士兵计划);第二组上海杉达学院招生计划为18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80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40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20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第三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生计划为300名(含2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50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计划为540名(含10名退役士兵计划)。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历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持有本市户籍。
(二)报名办法与时间
考生于2007年2月26日上午8:00-2007年2月28日20:00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每个考生限报一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一组院校,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两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其他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将在《家庭教育时报-高招周刊》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2月下旬,11所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11日、12日,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已在本市办理2007年高考报名的考生须持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尚未办理高考报名的考生,待被11所试点高校录取并报到注册后,统一由试点高校向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办理。
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11所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收费标准执行。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高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工作
(一)11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7年3月18日上午9:00开始。
(二)艺术类专业加试的时间和命题由各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入学测试的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十一、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11所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07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11所试点高校负责退费,具体数额由考试院确定。
(二)调档工作
11所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招办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十二、相关事宜
11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7年秋季入学。
11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于2月底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1所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三、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11所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11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2007年上海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日程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2007年2月中下旬 |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
2007年2月25日前 |
试点院校向区(县)高招办寄送经核准的招生章程 |
2007年2月26日至28日 |
考生通过168网上报名系统办理报名手续 |
2007年3月10日至11日 |
考生到所填报的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
2007年3月18日 |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
2007年3月下旬 |
各试点院校进行录取 |
2007年3月31日-4月1日 |
公示录取名单(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 |
2007年4月3日前 |
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
2007年4月7、8日 |
新生报到 |
2007年4月10日 |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打印录取名册 |
2007年5、6月 |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
2007年9月 |
新生正式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