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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0 生效日期: 1988-01-2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市政府京政发〔1987〕68号《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下发后,不少区、县反映有关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应如何列支的问题需予以明确。为了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经研究决定: 
  一、乡镇企业接收的科技人员,其工资性报酬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列支。 
  二、乡镇企业聘请的兼职科技人员,其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奖金和津贴可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乡镇企业在税前列支。 
  三、离、退休科技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而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报酬,税前列支办法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5〕6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文件规定应由乡镇企业支付科技人员伤、残、病、亡等事故费用的,应相应按规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并从中支付上述费用。科技人员的福利基金按本行业人月计税成本工资额扣除十五元(奖金和副食品补贴)后的工资总额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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