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1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提高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优先发展我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随着我区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地(市)所在地城镇的公共客运交通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城市人口的集聚,加之青藏铁路通车后,流动人口和旅游人口的骤增,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机动车辆的增长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交通拥堵、出行不便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优先发展拉萨市公共交通,逐步发展地(市)所在地城镇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城市发展成果,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拉萨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地区行署要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上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各族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广泛宣传实施“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地(市)所在地城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拉萨市到2010年,地区所在地城镇到2015年公共交通网络在城市行政区域的覆盖面积要达到70%以上。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30~4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8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拉萨市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中巴车、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到25%以上。六地区所在地城镇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中巴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结合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经政府批准实施的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证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发展的法规体系。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市)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车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科学规划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规划配套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四)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五、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大力发展公共汽车。公共汽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车辆和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规范中巴车管理。中巴车属小型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初期的主要运营车辆,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巴车将逐步转变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形式。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规范中巴车管理,整顿中巴车乱停、乱靠、抢客等不文明行为,合理规划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增加城乡公共客运覆盖面,逐步引导中巴车运营方式由城区向郊区转变,提高城乡公共客运能力,方便农牧区居民出行。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大力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方式筹集资金,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严格执行公交车辆的环保标准,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物价部门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给予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等实行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物价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交通、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市)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