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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4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7)1122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1997〕财综字114号)的规定,现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及其签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签发内地人员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2年、5年有效期《通行证》和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以及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2年有效期《通行证》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2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二)5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50元; 
 
  (三)《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每证10元。 
 
  二、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二)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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