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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苏公厅[2007]61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传达贯彻。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是省厅在认真梳理当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交通管理执法突出问题基础上研究制定的,是公安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改进和规范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公安机关良好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向全体民警传达,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纠正交通管理执法中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执行省厅“五条措施”,切实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确保每一项执法工作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省厅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布“五条措施”,各地也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知晓主要内容,进一步支持交通管理执法工作。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注重宣传交通管理中的优秀执法单位和先进民警,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的措施和交通执法存在的困难,进一步减少误解、增进理解,减少矛盾、增进和谐,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和执法环境。
  三、强化执法监督,不断完善执法规范。要进一步健全交通管理执法监督机制,运用各种有效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加强执法的动态监督和过程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法制服务队深入一线,研究执法问题,指导执法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质量考评,加强对一线执法单位的日常检查、动态评估、质量考核,及时发现和整改越权执法、只罚不纠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2007年1月31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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