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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3-21
发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府办[200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运用行政事业资产自营所取得的收益;
  (二)运用行政事业资产通过出租、出借等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
  (四)行政事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用途的,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活动的,按规定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赢利用途。

    第六条   办理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登记表》(附表1);
  (二)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清单;
  (三)资产出租、出借意向书;
  (四)拟订立的合同;
  (五)其他须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等用途的,应向市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缴交有关税费后,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三亚市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缴纳情况表》(附表2);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将收缴的资产收益的40%用于安排相关单位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个别情况特殊的单位,其具体比例按政府的批文执行)。

    第九条   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财政定额、定项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50%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开支或其它支出,50%存入专户用于设备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用于新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财政定额、定项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单位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单位资产使用、收入状况,投资情况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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