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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石政函[2007]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要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对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不得将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范围。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个别地方核定学校向学生收取电影费标准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二、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
  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收费管理,合理核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促进高中教育稳步发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高中“三限”政策是一个整体,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行为。省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是最高限价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和择校生比例,直至全部取消。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三、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
  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顿的原则是:按照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重新划分,已改回公办学校的,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明确为民办学校的,要按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定收费标准。到2008年底,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
  对高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召开听证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押金、保证金等。高校招生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学费,高校举办的其他办学形式学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收费,国家和省已有政策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必须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审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培训费和住宿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没有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批文或备案文件,当地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未经审批的高校学生公寓,一律执行每生每年不高于500元的住宿费政策。
  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起统一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高校不得跨学年向学生预收学费、住宿费。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费用。
  严格执行高职收费政策。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执行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进行分段培养的,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仍在中专、中职层次的学校上课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其学费、住宿费标准分别按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五、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对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包括学费、住宿费),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省物价局审批;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民办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要从严、从低掌握。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民办高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报名费、保险费、饮水费、电费、暖气费、实习费、毕业证书费等,均属乱收费行为。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代管费用,应事先向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
  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各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杂费、管理费、伙食费、取暖费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收费。根据财政补贴和社会捐款情况从严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严禁幼儿园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
  七、严格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物价部门核发教育收费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核。凡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准颁发收费许可证;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
  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新生入学前,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将依法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每年新生入学期间,各设区市至少要选择五所学校(大、中、小学),开展现场收费政策咨询,解答问题,处理违法问题。各设区市物价网站要设立“教育收费”专页,开辟收费政策咨询、收费项目标准栏目,方便群众查询。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公示前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八、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有效地运用价格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案件,不仅要对有关学校从重处罚,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学校负责人行政责任。查处的违法所得,能退还的要全部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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