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7]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难度大。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及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统计、建设、农牧业、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时间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2007年为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在此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普查方案并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工作。2008年年初,开始进行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2008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完成普查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并将普查结果书面报送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将此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二)污染源普查是对基础环境数据的调查,是国情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可以为经济社会政策和环保规划、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完成。
20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