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第172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6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 址 |
1 |
天津市河西区 | |
2 |
辽宁省沈阳市 | |
3 |
山东省济南市 | |
4 |
浙江省杭州市 | |
5 |
江苏省南京市 | |
6 |
福建省福州市 | |
7 |
广东省广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