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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研究制定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为使该《实施意见》在实施中取得积极效果,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现予转发。请结合各区、各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中心。建设好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对于发挥厦门在全省发展大格局中的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义重大。为此,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第十次党代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促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这个中心,实践“人性化监管、零距离服务”理念,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厦门这一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创新服务工业集中区、商务运营中心及物流园区建设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我市优先发展工业经济、现代服务业的重大决策。
  (一)积极融入、主动对接,做好五大工业集中区和五缘湾、观音山两大商务运营中心开发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五大工业集中区和两大商务运营中心的重点引进项目,指派项目筹备联络员,对企业筹备、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务开展跟踪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放宽五大工业集中区、两大商务运营中心和现代物流园区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加快重点项目落地进程。放宽对五大工业集中区、两大商务运营中心和现代物流园区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企业经营场所无法按规定提交材料,只要地点明确,并经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以予以登记;放宽对上述区域企业的出资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两年内到位的,只要其注册资本已到位80%,并经上述区域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一年。
  (三)积极配合政府抓好工业集中区周边“金包银”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环东海域整治。凡“金包银”项目区失地农民和环东海域整治中上岸渔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凭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二、创新对台服务工作机制,大力提升服务台厦经贸合作交流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放宽台湾居民在厦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196号),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厦门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扩展到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中的相关行业。
  (五)配合政府办好厦门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和闽台(厦门)花卉高科技园。进一步完善、落实对台湾水果、花卉经销商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台湾水果、花卉的商标品牌和原产地标识的保护,指导建立台湾水果、花卉市场12315消费者投诉点,及时查处侵犯台湾果农、花农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开辟台商投资企业登记绿色通道。配合政府做好与台湾电子信息、石化、软件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授权,主动派员协助台商办理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事务;简化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审查,只须提交台胞证及当地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开辟台商投资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在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设立台商申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对台商商标注册和保护途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引导台商注册商标。只要台商提出要求,可以派员协助台商到外地打击假冒台商商品和服务、侵犯台商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与台湾地区特别是金门地区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厦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调解跨地区消费纠纷,共同保护好两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为载体,积极开展与金门商会等台湾地区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以台引台”,争取更多台湾居民到厦门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创新服务国有企业改制和运营的工作机制,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做强做大。
  (九)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受理方式,由窗口排队等侯制转变为预约受理、专人辅导制;减免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登记费用,企业改制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费用按原变更登记费用的50%收取。
  (十)试行国有企业设立弹性受理制。新设国有企业,只要符合《公司》规定的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并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可以予以设立登记,其他材料在公司设立后90日内提交;国有企业经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十大国有集团公司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可以享受年检免审的待遇。
四、创新扶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十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鼓励创业和再就业,降低创业和再就业成本。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毕业证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十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加大“农改超”工作力度。稳步加快岛内“农改超”步伐,适时启动岛外“农改超”试点工作,引导服务业向社区和农村延伸。以工商所为载体,加强对原在已实行“农改超”的市场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和帮扶疏导,对上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点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凭市场管理单位的证明,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十三)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九.八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商贸易洽谈会,主动协助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外地大型民营企业来厦设立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
五、创新服务“三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为我市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辟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免收企业登记费用。
  (十五)对农村区域内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市区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于办理营业执照,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在本村开展经营活动的我市农民办理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零费用注册,并且三年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六)积极开展对农民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培训。主动深入涉农企业指导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协助政府发展高科技种苗业和高附加值销售业,培育农村地方主导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按照我市发展农业“两头在厦、中间在外”的思路,支持涉农企业在周边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只要企业提出要求,可以派员到周边地市,协助企业协调注册和经营活动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
  (十七)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产业,经市一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企业年检免审待遇、优先认定为市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十八)大力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挖掘经纪活农的潜力。积极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普遍建立农村经纪人协会,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从业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衔接、活跃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九)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集中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认真清理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开通“12315农民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严厉查处制售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
六、创新培育商标品牌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我市品牌强市战略的工作水平。
  (二十)加强对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品牌建设的行政指导,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开展商标法律培训、发放《商标品牌建议书》、《商标事务告知书》等形式,运用工商机关的商标主管机关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优势,对不同经济主体进行商标品牌战略的分类指导。指导扩张型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建议出口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拓展国际市场;引导创业型企业、服务性行业、定牌加工企业积极申请商标注册,走自主创牌之路;提醒龙头企业合理扩大商标注册类别,扩大保护范围。指导驰著名商标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的商标在国外的注册、保护和发展,培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引导企业通过案件程序、商标异议、商标复审等渠道申请认定驰著名商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进一步放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适度增加年度市著名商标认定名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认定。对光电、石化、机械、生物医药、仪器仪表、软件、港口、物流、会展等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及我市特色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在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认定,可在产值、纳税额、广告量、商标注册时间等方面适度放宽标准,并优先推荐参评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七、创新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机制,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创建企业之家。
  (二十二)深化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注册官制度。授予企业注册官除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减资、股权转让、股份公司登记之外的登记事项的独立审核权,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再次提速。
  (二十三)推行“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的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模式,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点覆盖到全市岛外各区,逐步实现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功能向各台商投资区、工业集中区、商务中心区延伸。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网上审批上新台阶。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批模式,全面推行以网上核准为主,窗口核准为辅的审批方式。试行公司设立网上预审,全面推行网上年检,为企业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不受时空限制的企业登记注册服务。
  (二十五)完善落实“企业联络员”制度,构建工商部门与企业和谐互动的平台。建立企业联络员数据库,在厦门工商红盾信息网开设企业联络员网上快捷服务通道,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职能,开展有关市场准入、商标、广告、合同等市场经营行为方面法律法规的免费培训和分类指导,向企业定时发送温馨提示和善意提醒信息。
  (二十六)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企业管辖条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由区工商局登记管辖,为企业提供就地、就近的登记注册服务。放宽企业出资期限,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包含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所有企业名称直接冠厦门市名。允许具有生产实体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使用“实业”、“工贸”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进一步简化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只需提交其护照及签证入境的证明复印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开发区(含工业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办理住所登记手续。住所在岛外各区的企业,除从事餐饮、娱乐、桑拿按摩、大型商场超市、直销、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网吧、爆破、医疗、制造业等行业外,允许使用住宅小区之外的住宅作为营业场所。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岛外各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创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努力营造我市和谐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十七)围绕创建“平安厦门”的目标,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食品、餐饮市场整治力度,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二是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集中开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构建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三是开展商标侵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四是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五是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六是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构建平安厦门。
  (二十八)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顿力度,营造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经济环境。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严肃查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九)建立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进一步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积极探索“人性化监管”模式,坚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努力实现监管执法方式上的“三个转变”,即由刚性执法向刚柔相济转变、由专项整治向全面规范转变,由只讲法律向兼顾法理转变。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从事的无重大危害、无明显主观恶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实行“首次不罚”,并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已设立的企业由于企业治理制度不健全,公司股东存在纠纷导致企业未能符合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要求,无法及时整改的,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予以一年的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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