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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5 生效日期: 2007-02-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集府[2007]10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2007年2月17日(农历除夕)、2月25日(农历正月初八)、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晚9时起至次日凌晨1时;2月18日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五)早9时至晚5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限放区域内实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晚间允许燃放的,可以在指定的城区主干道两侧燃放。白天允许燃放的,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燃放,具体地点:集美街道为南堤公园内、嘉庚纪念馆东侧工地和集美第二小学后北侧工地的指定地点,杏林街道为杏福园工地围墙内和原曾营小学围墙内,杏滨街道为中亚城靠319国道指定地点。?
  四、不得燃放高空烟花(礼炮)。?
  五、考虑到民俗习惯,在限放区域内举办民俗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另行指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6073103,杏林派出所6079189,集美派出所6068321,杏滨派出所607913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2007年2月17日(农历除夕)、2月25日(农历正月初八)、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晚9时起至次日凌晨1时;2月18日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五)早9时至晚5时,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限放区域内实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晚间允许燃放的,可以在指定的城区主干道两侧燃放。白天允许燃放的,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燃放,具体地点:集美街道为南堤公园内、嘉庚纪念馆东侧工地和集美第二小学后北侧工地的指定地点,杏林街道为杏福园工地围墙内和原曾营小学围墙内,杏滨街道为中亚城靠319国道指定地点。?
  四、不得燃放高空烟花(礼炮)。?
  五、考虑到民俗习惯,在限放区域内举办民俗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另行指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6073103,杏林派出所6079189,集美派出所6068321,杏滨派出所607913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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