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 1996-07-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卫公字[1996]7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例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
  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
  急性减压病
  急性气栓症
  窒息(缺氧性)
  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
  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症
  麻痹性肠梗阻
  高原适应不全症
  烧伤(重度)
  顽固性皮肤溃疡
  早期周围血管疾病
  断肢(指)再植术后
  皮肤移植(缺血性)
  放射性骨坏死
  放射性软组织损伤
  急性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
  急性眼底供血障碍
  急性视网膜血管阻塞症
  突发性耳聋(急性期)
  破伤风
  特此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