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卫公字[1996]7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例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
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
急性减压病
急性气栓症
窒息(缺氧性)
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
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症
麻痹性肠梗阻
高原适应不全症
烧伤(重度)
顽固性皮肤溃疡
早期周围血管疾病
断肢(指)再植术后
皮肤移植(缺血性)
放射性骨坏死
放射性软组织损伤
急性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
急性眼底供血障碍
急性视网膜血管阻塞症
突发性耳聋(急性期)
破伤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