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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2 生效日期: 2007-02-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施[2007]133号

区、县建委,各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行为,加强施工许可前现场踏勘行为,进一步作好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经研究,市建委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行现场踏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勘察。但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装饰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二、按照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的权限,市建委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各区、县建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三、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并提前将踏勘安排和所需查验的相关资料告知建设单位。
  四、踏勘人员需要对工程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工程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二)工程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三)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五、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前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记录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宜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应少于两张并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地貌现状。
  六、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与申领施工许可提供材料一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八、市建委对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于市管建设项目,如需委托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现场踏勘的,市建委可通过委托方式,与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明确对项目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建设工程开工前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  )施勘字(  )  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地点

 

投资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容

踏勘记录

备注

1.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工程现场供水、排水、电力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 是否违法提前开工

 

 

建设单位意见

现场踏勘意见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踏勘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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