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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招生收费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秩序,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各类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2000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一)普通高等学校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6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资源环境等五大类学科的学费标准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学费标准上浮的专业数必须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的30%以内。
  2、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3、艺术院校及部分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以上各类学校应在招生前将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经同意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4、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每生每学年学费为: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招收的高职生5500元,其他本科院校招收的高职生5000元,专科学校招收的高职生4000元。
  5、“专升本”的学生除了按当年同类专业本科生标准缴纳学费外,另需一次性缴纳两年培养成本补偿费8000元。
  选修、重修、辅修及插班生的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文下达。
  6、由社会资金独立举办或经省政府批准、由普通本科院校成立或帮助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学费标准可按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实际情况核定,2000年暂定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允许上浮30%,下浮不限。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000年全省普通中专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学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9学年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2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学费标准由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普通高中
  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标准为:指令性计划学生500元,调节性计划学生1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标准为:指令性计划学生350元,调节性计划学生1000元。武汉市城区高中学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学校招收调节性计划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四)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杂费标准仍维持1995年的标准不变,各地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微机课程的,其上机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严格按运行成本予以确定。

  二、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全省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奖、贷、补、助、免、减”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
  1、各高等学校要设立一定数额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诸多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0%。
  2、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0%用于补充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费用补贴。
  3、高等学校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根据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
  4、高等学校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利息的补贴部分按学校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办学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按规定予以落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要求,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学生信用贷款,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鼓励其他金融机构面向高等学校学生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5、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
  6、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的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告知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有关资助贫困学生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本校各专业奖学金设立情况以及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措施。

  三、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
  学校收费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讲政治、讲纪律、顾大局的高度,增强群众观念,自觉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
  1、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都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各普通高校都不得对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还要对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
  2、各学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批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核拨,全部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3、学校招生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学费和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跨学年预收。
  4、严格控制学校代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要求,各学校不得以抵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财产押金、图书押金、电话押金、住宿押金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教学、生活服务,代收的教材费、生活用品费、专业学习工具费,以及为社会有关部门代收的办证费、体检及疫苗费等,一律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缴纳,学校不得代收。
  从2000年秋季入学起,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由各学校提出,报经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各学校不得收取。
  5、各学校在招生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将本校各种收费(含代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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