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7]259号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再次降低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的请示》(交装财字[2007]5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驾驶人补领、换领信息卡(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卡21元。
各发卡收费场所应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函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802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二00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