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在京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和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市国土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印发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京国土矿(2006)808号文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开展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下机构: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出让价款审核办公室(简称:矿价办)。矿价办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有: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热处、规划处、法规处、纪检监察处,矿价办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处。
(二)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评审委员会(简称:矿价评委会)。矿价评委会主任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有:市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有关人员;具有矿业权评估师资格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矿业权评估业内的专家5—10人。
二、矿业权出让价款评审确认程序
(一)由在京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出让价款进行评估,并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二)由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热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将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处室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矿价办。
(三)矿价办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提交矿价评委会。
(四)矿价评委会评审会议对矿价办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
(五)市国土局局长办公会对矿价评委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