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05 生效日期: 1993-06-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市迎宾馆是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场所。为使迎宾馆及周围地区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确保来宾安全,现就加强对迎宾馆及周围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迎宾馆用地范围内,各项建筑物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只允许建设为完善宾馆内部配套设施及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占用宾馆用地进行其他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现有建筑使用性质,更不得租赁现有建筑进行经营活动。

  二、迎宾馆周围的建设项目应以公建、民用建筑为主,不得兴建生产性及有污染、噪音、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

  三、迎宾馆周围的建筑要按照安全保卫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在距迎宾馆围墙十五米以外,一百米以内只准建多层建筑。其中,邻近迎宾馆外的建筑总高度不能超过十五米,远距离的建筑总高度不能超过二十一米,并应符合防火等有关建设管理规定。

  四、凡在上述范围内建设的工程,均应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建委审查,由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本规定自该文下发之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