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4]13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按照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对外贸易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现就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加快转换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经贸企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参照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经营主体,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中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企业实力。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新型的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和经济体制。1994年开始,国有外经贸企业要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分期分批实行资产评估。根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决定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和奖惩,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具体经营活动。在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正式下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造条件组建企业性质的江西省外经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运营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暂时归口省经贸厅领导和管理,并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现有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国有外经贸企业要逐步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要十分慎重,先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外经贸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公司制改革步伐,并按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为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股的持股单位,按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企业法人代表的待遇依据企业的等级确定。
(四)根据外经贸经营特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经贸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估实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后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可部分转入改组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国有股权的红利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继续留在企业。
(五)参照省体改委、商业厅、财政厅、工商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改革试点的意见》,对外经贸公司下属生产企业和未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县级外贸公司推行国有民营。对小型外经贸公司,也可以积极慎重地进行国有民营试点。对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兼并或破产。
(六)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外经贸企业的出口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后,相应改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实行以出口创汇、收汇、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经营责任制。为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和超额完成,企业经营者必须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视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返还或扣缴。出口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开拓新市场、开发新商品、增加机电产品出口、开展灵活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
(七)实行创汇收汇效益工资制。为了调动扩大出口创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实行外经贸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收汇、利润三项指标直接挂钩,并适当向出口收汇和提高经济效益倾斜。在坚持职工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略低于出口收汇和效益增长幅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资含量。考核创汇、收汇、利润所含的工资含量占创汇收汇效益工资总量的比重大体上分别为20%、35%、45%。原则上以1993年的出口创汇、收汇、利润总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工资含量比基数内增加一倍,未到基数的部分亦按此比例扣减。上述三项均进入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要注意防止专业外贸企业与其它行业收入过份悬殊,以保持分配的公正、合理。具体试行办法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会省财政、劳动部门制订,报省政府审批后试行,待外经贸部制定的办法下达后再予完善。企业根据试行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方案,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执行。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推行创汇收汇效益工资制。
(八)采取有效措施消化超亏挂帐,积极创造平等竞争条件,第一轮承包期间形成的超亏挂帐,是我省外经贸加快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之一。外经贸企业要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抓住机遇,用足用好用活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消亏计划,纳入目标经营责任制,分期尽快消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外经贸企业消亏。
二、发展和完善大经贸格局,培值扩大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
(九)尽快形成省级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单位,地市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层次共同扩大出口创汇的大经贸格局。积极争取授予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含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国有农林垦殖场、乡镇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地市外经贸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出口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出口挂户经营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使用挂靠外贸进出口公司序列章的方式,经营进出口业务。海关、税务、银行、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准予签订进出口合同、报关、报验、出运、结汇、用汇、申报退税及办理其他涉外事务。所有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多作贡献。
(十)加强外贸、外经、外资的结合,扩大出口创汇。大力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在昌九工业走廊、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沿京九线、浙赣线的开放开发区兴办出口创汇型加工企业。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要扩大劳务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成套设备、技术、零部件和各类产品出口。
(十一)加强贸、工、农、技结合,拓宽经营渠道。鼓励外经贸企业兴办实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出口经营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造条件按股份制形式组建以外贸为龙头、实业为依托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商社式企业集团,或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兼有外贸功能的技工贸外向型企业集团,以经济为纽带,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对外,增强实力,扩大出口创汇。各地市、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
(十二)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在继续巩固港澳、美加、日本、欧共体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东南亚、独联体及东欧、中东、非洲、中南美市场。要统筹规划,选择对周边国家有较强幅射作用的国外商业中心,设立海外网点,形成较完善的海外营销体系,实行跨国经营。鼓励各类外经贸企业和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到海外设立分销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和兴办实业。有关部门对国外设点和派遣人员审批、办理常年出国护照等方面,要按规定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所有海外网点都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以拓展市场、推销产品、扩大出口创汇为主要任务的目标责任制。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并接受我国驻外使馆经济和商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跟踪结汇等项管理,严禁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
(十三)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发挥外向型经济导向作用。外经贸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协助推行国际通行的ISO9000系列标准;帮助生产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和省内紧缺原辅材料,加强科研开发;开展三来一补。
三、健全开放型经济服务体系,为发展对外经贸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充分发挥外经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保证我省基本用汇需要。出口创汇任务仍实行各行署、市政府和各有关主管厅局向省政府切块负责的调控管理体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各行署、市政府和各主管厅局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出口创汇目标的实现。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经营任务、并比上年实绩有大幅度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可分档给予奖励。对多创汇、多收汇、多创利,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省还将给予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五)外贸出口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银行在核定外经贸企业贷款规模时,要商外经贸主管部门,并与企业出口计划挂钩,使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同步增长。对产品出口率在60%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在信贷方面积极扶持。实行结汇、售汇制后,银行要加快结汇速度,保证结汇时人民币的及时兑付,支持正常的进口和合理用汇。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简化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税。同时要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查处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方便企业就地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和核销手续。
商检部门要本着促进出口创汇的原则,改进工作,促进商品质量提高,并尽可能方便出口企业就近检验,缩短检验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适应我省扩大出口需要,优先保证进出口货物运输。
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都必须增强出口创汇意识,以国际市场发展趋势为导向,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开发高新精产品出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抢占市场、扩大出口创汇竞争能力。
(十六)根据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统一规划,培养各类不同层次对外经贸人才。要大力提高现有外经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培养和大胆启用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企业经营者。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的宏观调控
(十七)要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行业管理。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归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部门,履行对辖区内外经贸发展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各项外经贸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外经贸发展的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省级外贸专业公司和工贸公司建立EDI系统。
(十八)建立出口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待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具体政策措施下达后,由省经贸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九)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进出口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对进出口发展方向、总量和结构的宏观导向。外经贸企业可根据政府的宏观指导,自主确定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二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参加进出口商会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投标。外经贸企业要服从商会的协调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禁止不正当竞争。对抬价抢购,低价竞销,扰乱外贸经营秩序,招致国外反倾销的外经贸企业,要依法进行经济、行政和法律制裁。对省有权支配的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逐步试行公开招标、择优分配的办法,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进出口配额的使用效益。在确定的配额内,按企业投标数量和价格核发许可证,并按合同监督执行。为维护对外贸易的整体利益,对我省大宗商品外销主营市场,可由指定的外贸公司经营,或几家主营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报价成交。
(二十一)健全外经贸企业的约束机制。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务、贷款、外汇、退税等各项管理制度。外经贸企业要据此强化内部的约束机构,企业重大经营举措必须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民主决策,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企业不得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并如实上报统计、财会报表。对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要依照公司章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外经贸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外经贸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证。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要对验证的财务会计报表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十二)各行署、市政府、省直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领导,以开放促开发,以改革促发展,积极协调解决外经贸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共同促进全省对外经济贸易扶持、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十三)本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