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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明电[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滥砍盗伐林木、非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地认真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我省森林资源呈现出总量增加的良好态势,局地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但从总体上来看,全省仍然是一个少林省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仍然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严格实行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和加以解决;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及时查处。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逐区域、逐山头,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近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的重点区域、发生特点和重点案件等,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组织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以打击滥砍盗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和非法征占林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积案、大案、要案,要认真进行排查,逐一落实责任,挂牌督办,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省林业厅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对有关领导批办和国家林业局批转查处的案件,要逐一调查处理,按照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限期予以查处,震慑犯罪分子。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件宣传,增强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06)16号)的要求,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随意串用和突破,严禁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滥发采伐证和无证滥伐林木。非商品材采伐,要严格履行采伐申请、设计和报批程序,严禁扩大非商品材采伐范围,严禁非商品材进入流通环节。实行人工商品材采伐试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落实试点工作责任,严禁扩大范围和超量采伐,发生乱砍滥伐的,要取消试点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山场巡查力度,加强对割竹、采剥栓皮、采脂、割漆以及采挖野生苗木等活动的监管,坚决杜绝滥采乱剥现象发生。

  四、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认真做好林地资源管理工作
  近年来,违法征占用林地的案件急剧上升,成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林地管理的规定,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手续。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中、省重点建设项目,林业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征占用林地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建设项目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密切配合,加大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管
  林木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近年来一些林区公路特别是重要出山口公路改道后给木材运输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申报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的布局,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履行好检查监督职能。要严格执行木材及限制运输林副产品凭证运输制度,铁路、交通、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严格查验货主要求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的合法凭证。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和清理非法木材经营加工窝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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