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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 1999-09-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1999]5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  省轻纺总会 省供销合作社)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1999生产年度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三)国营农场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四)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



    第三条   参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棉花收购数量对等的资金保障。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国有农场、申请收购和经营棉花的纺织企业要有国营商业银行出具的棉花收购资金的资信证明做保证。
  (二)必须有足够的棉花收购场所、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加工设备、棉检仪器及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企业配备的棉花加工设备至少包括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正规厂家生产的液压打包机、清花机、脱绒机等;棉花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小型皮辊或锯齿试轧机、衣分秤、水分电测器、杂质机、光电长度仪、175气流仪、天平等。
  (三)每一个棉花收购网必须有3到5名具有专业资格的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和一定数量的棉花加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各地不准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供销社也不再审批新增的籽棉加工生产许可证。要积极鼓励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采购棉花。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并要求认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供销、农业、农垦、纺织等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审定。经审定确认后,联合发给《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体棉贩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健全和落实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有达不到原有资格认定条件或在收购、加工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轻纺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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