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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3 生效日期: 1991-09-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房改办、各自管房单位: 
  根据《北京市房改扩大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租金改革的规定,为在租金改革中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窗向、楼层、地段环境及设备等因素,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现将《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及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计算租金时,依照执行。 
 
 
1991年9月3日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计算说明 
 
  一、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月租金=各房间租金之和+附属项目租金之和+设备租金之和 
  房间租金=(租金基数+调剂因素)×房间使用面积 
  附属项目租金=附属项目单位租金×附属项目使用面积 
  2.居室、门厅、厨房、厕所、专用暖廊等按自然间分别计租。房间的使用面积为室内地面长乘宽,长度、宽度及租金保留两位小数,面积保留一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 
  3.勾连搭房屋有隔断的按间分别计算,无隔断的按通间条件统一计算。 
  4.二、三户合用的使用面积、设备,其租金按户分摊。楼房四户(含四户)以上合用的使用面积、设备不计租;平房院内合用厕所不计租,四户(含四户)以上合用的其他使用面积、设备也不订租。 
  5.坎墙至台明外沿不足80公分的专用房廊不计租。 
  6.半地下定按调剂因素计算后的70%计租。 
  7.地下室、阁楼及无门窗装修的棚子不计调剂因素,一律按租金基数的40%计租。 
  8.如租金未提到0.55元或超过0.55元时,应按所提租金为0.55元的比例或倍数计算。 
  二、调节因素 
  1.一间房屋的屋面、地面、顶棚出现两种以上条件时,数量不等的,以较多的计算;数量相等的,以次等条件的计算。 
  2.窗户系指确定窗向的各种窗扇及上亮子。旧式房屋外间的隔扇门和单元内房间通向阳台的门视为窗户。 
  3.玻璃窗不包括横眉、架圈。 
  4.因受暖廊或封闭阳台、通道遮挡的窗户不算不直接采光。 
  5.虽无窗,但能间接感受外界光线的房间,按不直接采光计,不减免窗,单元内房间窗口向天井的视为不直接采光,不计窗向。 
  6.窗口过小是指一个房间窗口面积之和小于室内地面面积1/12者。 
  7.除碎砖土地外,其他地面破损超过1/2者,降一级计算。 
  8.有两面以上富户的房间,以朝向好的确定窗向,朝向好的窗口过小,则按较大的窗口确定。窗口都过小,则按朝向次的计。 
  9.窗口向南,受遮挡常年不见阳光的,按窗口向北计算。楼房中单元指单元内窗口均向南,无其他窗向者。 
  10.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11.地段环境可由管房单位根据房屋地处的环境、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条件在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确定。 
  12.有热水、煤气、天然气、暖气及其他设备,不能使用的不计租。 
  13.无上下水的厨房,视为无厨房。 
  14.独院含一户独用一个大院中有院门、其他户不能穿行的小院,但一间的耳房院不算独院。 
  15.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规定,房屋超过使用年限、并严重损坏的,可由管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确定。 
  16.租金标准中未包括的装修及设备等,管房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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