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改字[1991]第42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房改办、各自管房单位:
根据《北京市房改扩大试点实施方案》有关租金改革的规定,为在租金改革中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窗向、楼层、地段环境及设备等因素,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现将《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及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计算租金时,依照执行。
1991年9月3日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计算说明
一、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月租金=各房间租金之和+附属项目租金之和+设备租金之和
房间租金=(租金基数+调剂因素)×房间使用面积
附属项目租金=附属项目单位租金×附属项目使用面积
2.居室、门厅、厨房、厕所、专用暖廊等按自然间分别计租。房间的使用面积为室内地面长乘宽,长度、宽度及租金保留两位小数,面积保留一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
3.勾连搭房屋有隔断的按间分别计算,无隔断的按通间条件统一计算。
4.二、三户合用的使用面积、设备,其租金按户分摊。楼房四户(含四户)以上合用的使用面积、设备不计租;平房院内合用厕所不计租,四户(含四户)以上合用的其他使用面积、设备也不订租。
5.坎墙至台明外沿不足80公分的专用房廊不计租。
6.半地下定按调剂因素计算后的70%计租。
7.地下室、阁楼及无门窗装修的棚子不计调剂因素,一律按租金基数的40%计租。
8.如租金未提到0.55元或超过0.55元时,应按所提租金为0.55元的比例或倍数计算。
二、调节因素
1.一间房屋的屋面、地面、顶棚出现两种以上条件时,数量不等的,以较多的计算;数量相等的,以次等条件的计算。
2.窗户系指确定窗向的各种窗扇及上亮子。旧式房屋外间的隔扇门和单元内房间通向阳台的门视为窗户。
3.玻璃窗不包括横眉、架圈。
4.因受暖廊或封闭阳台、通道遮挡的窗户不算不直接采光。
5.虽无窗,但能间接感受外界光线的房间,按不直接采光计,不减免窗,单元内房间窗口向天井的视为不直接采光,不计窗向。
6.窗口过小是指一个房间窗口面积之和小于室内地面面积1/12者。
7.除碎砖土地外,其他地面破损超过1/2者,降一级计算。
8.有两面以上富户的房间,以朝向好的确定窗向,朝向好的窗口过小,则按较大的窗口确定。窗口都过小,则按朝向次的计。
9.窗口向南,受遮挡常年不见阳光的,按窗口向北计算。楼房中单元指单元内窗口均向南,无其他窗向者。
10.窗向不正的,按偏多的朝向计,相等的按朝向好的计。
11.地段环境可由管房单位根据房屋地处的环境、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条件在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确定。
12.有热水、煤气、天然气、暖气及其他设备,不能使用的不计租。
13.无上下水的厨房,视为无厨房。
14.独院含一户独用一个大院中有院门、其他户不能穿行的小院,但一间的耳房院不算独院。
15.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规定,房屋超过使用年限、并严重损坏的,可由管房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确定。
16.租金标准中未包括的装修及设备等,管房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