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教发[2003]36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规范省级重点高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订了《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重点高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重点高中建设与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点高中,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确定为省级重点高中的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办学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省级重点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相协调,与薄弱高中改造相结合。
第四条 省级重点高中管理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旨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重点高中,扩大优质高中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六条 省级重点高中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革、实验、示范,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要求办学。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确定为省级重点高中,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凡达到普通高中建设基本要求的省内高级中学(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均可申报。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县(市、区)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企事业单位所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举办者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报时,需提交申报请示、学校自查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申报材料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察报告给学校下达重点中学建设指导意见书。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察指导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省重点高中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责任,检查完毕要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主要办学成绩和经验、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查组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与评审分离的原则,省重点高中评审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对照省重点高中建设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评审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社会反响,按照成熟一所、认定一所的原则发文认定,同时授予“湖南省重点中学”牌匾。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省级重点高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省级重点高中进行经常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省级重点高中督导评估制度。省教育督导部门对挂牌三年以上的省级重点高中定期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评估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督导评估方案。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高中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有省级重点高中原则上五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二)凡接受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教育督导部门。
(三)省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省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级重点高中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省教育督导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四)省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省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委托市州教育督导部门进行专题督查。
(六)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和处理建议,对被督导学校实施奖励或者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奖罚是促进省级重点高中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可对所辖区域内的省级重点高中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其中暂停省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和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高中在学校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教师职务评审指标、学费标准等方面享有政策支持。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首次认定挂牌的省级重点高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高中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给予单项奖励。
l、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优秀的管理和教学经验,成为当地的教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养基地的;
2、积极承担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实验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实施方案,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3、能为薄弱高中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取得突出成效的;
4、与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成为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阵地的;
5、在其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反响的。
第二十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省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重点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二项者,暂停省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者,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
1、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2、不按省颁课程计划开课,违反规定成建制补课的;
3、下达高考升学指标,并以完成指标情况奖罚教师、学生的;
4、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5、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的:
6、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
1、有关部门不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的;
2、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3、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4、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省级重点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重点高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