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州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
(州招商合作局 二00三年七月六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实现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境内外正式注册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三)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在国内外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招商合作局、开发区、州直涉外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合作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二)报州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州招商合作局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招商项目等招商引资的相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三)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和技术,联络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与州招商合作局每季度保持至少一次的定期联系。
(四)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并引导客商到州投资考察,协助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五)参与由州招商合作局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年会,认真考察州情,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探讨研究我州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导产业、主要项目;
(六)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委托代理的重点领域与投资方式
(一)围绕推进我州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这一目标,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领域;
(二)实行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证券融资、BOT等多种投资方式。
五、委托代理的鼓励投资产业与投资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政基础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
(六)旅游业、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六、委托代理的费用及奖励
(一)对委托代理人实行年经费制。其中对当年产生委托代理实效,且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可一次性领取2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对当年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视其业绩可一次性领取不高于1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
(二)对招商引资有业绩的委托代理人,按照《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州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年终州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额度大小,给予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州招商合作局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给予特殊奖励。
(四)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代理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委托代理的经费来源 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经费由州财政解决。
八、委托代理人的管理
(一)州招商合作局全权负责对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有效期限为2年。在有效期满后,代理人如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州招商合作局申请续签委托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代理人资格及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消失;
(三)在有效期内,州招商合作局对委托代理人的绩效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若委托代理人在有效期内的第一年无任何代理业绩,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决定是否仍保留其代理资格。在有效期满时,州招商合作局有权根据代理人的绩效来决定是否延长其代理资格;
(四)委托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各种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终止其代理权,并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