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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深物流[2004]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标准

  第三条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两类: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

  1、综合型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以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为主的物流企业。

  2、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服务企业。包括物流咨询及提供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服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 申报认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及以上实现盈利,且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年1亿元以上。

  3、企业依法纳税,无违法经营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企业的知名度或市场认同程度较高。

  4、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规模和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5、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6、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具有独立物流操作功能的市外网点10个以上。

  7、企业拥有连续服务两年以上的主要客户,合同客户收入及利润占总额的80%以上。企业直接服务的主要客户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相应的物流业务量,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合理。

  第五条 申报认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以上物流技术服务收入在年1000万元以上。企业连续三年及以上实现盈利,人均产值在20万元以上。

  3、企业依法纳税,无违法经营情况,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企业知名度、市场认同程度较高。

  4、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5、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工作由物流企业自愿申请。申报企业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领取并填报《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书》。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时向市物流办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市物流办审核材料。

  第八条 市物流办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市物流办组织“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委员,召开认定咨询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市物流办将咨询意见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在认定的过程中,申报企业须出席认定会议,接受有关咨询。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将每年进行两次。

  第十三条 市物流办将根据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公布申报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的时间和方法,接受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认定工作。


重点物流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将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2、列入《深圳市物流发展指南》,向国内外客商重点推荐;

  3、优先推荐承担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及大型引进项目等外包的物流业务。

  4、可向市物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有关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5、纳入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绿色审批通道”。

  6、享有《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对重点物流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和市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为五年。市物流办每年组织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跟踪档案。连续两年考核达不到认定标准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重新申请认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物流办的核准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向重点物流企业提供政府规定应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服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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