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建[2005]1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特制定《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外地进石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含各县(市)、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管理。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按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确定:(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10万元;(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20万元,二级、三级10万元;(3)劳务分包企业10万元。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缴纳办法是:施工企业根据资质等级用现金、转账支票、汇款等形式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东岗路支行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户名: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账号:50-369101040009012)。
风险抵押金每个施工企业只缴纳一次,施工企业应当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风险抵押金全额一次性缴纳;新注册、进石施工企业在新开工程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前,按前款程序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 自2005年3月1日起,凡有新开工程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查验市区内工程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验本辖区工程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对事故处理拒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时,该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和善后赔付所需资金。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使用时,须经事故调查组提出使用意见、市建设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由该企业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30日内足额补缴。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所产生的利息部分,用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使用时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提出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资质等级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办理风险抵押金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地注册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外地进石施工企业撤出石家庄市的,退还风险抵押金本金。在该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办完竣工备案手续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批准后,该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本金如数返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农行东岗路支行地址:东岗路75号20号楼,
咨询电话:5801516 联系人:赵轻13832306288 王富强13833191536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地址:中山东路417号
咨询电话 6051554 联系人: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