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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0-02-01 生效日期: 1960-02-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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