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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 1998-11-3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各电管局: 
  由于1997年下半年以来新投产发电的独立电力生产企业(机组)尚未核定上网电价,部分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在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理顺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结算关系,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电网销售电价调整以前,已经投产发电但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力生产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和原来已经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力生产企业(机组)1998年新增的上网电量,暂定临时结算电价,并按此与电网经营企业签定购销电合同。 
  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即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扣除电网经营企业供电成本(含财务费用)、供电环节税金和供电线损(按1997年财务报表数计算,下同)后确定;未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目录电价和指导性销售电价加权平均值)扣除电网经营企业供电成本(含财务费用)、供电环节税金和供电线损后确定。 
  三、新投产电力生产企业(机组)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具体标准,向省级电网送电的,由电力生产企业(机组)所在地区的省级物价部门商电力部门核定;向跨省电网售电或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省级电网送电的,由国家计委核定。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尽快商电力部门按上述规定核定各地区的新增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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