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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3 生效日期: 2002-04-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文物局
发布文号: 京文物[2002]276号

各区县文委、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使认定工作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照片、历史沿革、地址、产权归属、上级主管单位、现存文物建筑的保存情况,拟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2、有关专家对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价和论证意见。
  经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市文物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将论证意见和材料统一上报北京市政府或国家文物局审批,并根据北京市政府或国家文物局的审批结果,对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单位,提出具体管理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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