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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1]17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3.16.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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