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254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办发字[2001]7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你局办理有关出入境证件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编号为171002052)
二、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编号为171002053)
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