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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3]88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2003]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问题既是收费单位的责任,也是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职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事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和解决,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问题。 
  二、收费单位、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镇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保证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事件能得到及时、正确、有效的解决。 
  三、凡国、省道收费站发生恶意堵塞收费站问题超过30分钟未能解决的,收费站主管部门及有关镇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市政府;超过1小时未能解决的,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四、收费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事件恶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200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交通厅、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防止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下称收费站)因收费争议影响通道通行,确保交通顺畅,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收费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人员与司机在收费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立即报告收费站监控室,在收费站稽查人员协助下,尽快妥善处理。一分钟内未能解决的,稽查人员应指引司机驶离收费车道,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地方进行说服解释或处理。 
  二、司机不驶离收费车道,影响正常收费秩序与车辆通行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收费站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先行协助收费站稽查人员强制将车辆拖离收费车道,并会同收费站主管部门尽快协调解决争议问题。 
  三、对组织、煽动过往其他司机或群众打、砸、冲击收费站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凡国、省道收费站收费通道堵塞1个小时以上的,收费站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确保交通安全、通畅。如因处理不及时,导致收费站通道堵塞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上述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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