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计[1999]7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 3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票证的使用明确如下: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纳税 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1998年增设的一种新票证,截止目前为止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用,我省还未开始印制和使用。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印发前,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省局何时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将另行通知。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