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8号)的规定严格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管理。
(一)凡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业务的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逐笔注明,并在“声明栏”中注明“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和“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占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的百分比”三个指标。
(二)各局应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业务进行严格审核,并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见附表)随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上报市局。
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略)
2003年2月27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