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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法字[2003]407号

局属各有关办案单位:
  2003年3月26日,市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执业权利,规范了其的职业行为,为保证《规定》顺利实施,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负责侦查、预审、法制、看守工作的民警培训学习,使每名办案民警全面领会、掌握《规定》精神,并在实践工作中加以熟练运用。

  二、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照《规定》中关于办理有关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要求执行,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各单位负责预审工作部门及看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并切实保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时间和次数。

  四、各单位法制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相关投诉,并按照《规定》要求在10日内查清情况并答复投诉律师。对办案、看守部门民警违反《规定》要求的,应责成该单位限期改正,对律师投诉不实的,应在答复律师本人的同时,通报律师事务所。

  五、各单位办案、看守部门民警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在充分保证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同时,应严格管理,对发现律师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物品、提供通讯工具,或者参与同一案件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应立即制止、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六、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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