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格函[2002]168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和市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住宅收费范围要严格界定,防止扩大收费范围,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