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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函[2002]168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和市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住宅收费范围要严格界定,防止扩大收费范围,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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