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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购花,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申请代售印花税票单位必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印花税票代售行为。


    第三条 申请代售印花税票单位须先向单位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和报送《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见附件一)及有关证明资料(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证书及代码等)。
  区、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代售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由地方税科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  、对具备监督职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不具备监督职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科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局接到区、县地方税务局报送的申请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批准的代售单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申请代售单位签定《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二),并发给申请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许可


    第六条  、对经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不同意代售单位申请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告知申请代售单位。


    第七条  、本规定从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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