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上半年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法[2002]36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要求,市局于2002年3月至6月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了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涉税证明管理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情况
  (一)专项检查内容及工作安排
  按照市局年初下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涉税证明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64号)的安排,全市地税系统上半年对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涉税证明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税收执法检查。3月1日至4月30日为各区县局、分局的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为市局重点检查及各单位整改阶段。同时确定上半年重点检查12个单位,重点检查面为50%。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1.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
  为了保证上半年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和各区县局认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一是在各区县局、分局开展自查前,市局组织有关业务处室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对检查人员进行了涉外税收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检查人员政策水平。二是在重点检查前,市局从海淀地税局涉外所和涉外分局一所抽调了两位所长与法制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了市局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成员认真研究了检查项目,全面分析了各单位的自查报告,制定了详细的重点检查工作方案。此外,检查组还积极探索新的检查方法,在实施检查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抽查被查单位税务登记及纳税核定情况,初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增强了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和客观性。
  2.重点检查的实施情况
  市局执法检查组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按照检查程序和方法对东城、石景山、怀柔、密云、平谷、丰台、通州、朝阳、门头沟、宣武、涉外、第二稽查分局等12个区县局和分局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抽查,逐卷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认真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检查组还根据工作安排,定期对每一阶段的重点检查情况进行小结,对有争议的问题,认真讨论,并及时同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沟通和反馈。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及纳税核定情况
  检查组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范化文本》中税务登记、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每个单位抽查了10户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表》、《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表》、《初始申报及纳税核定变更表》及相关资料。
  通过检查,反映出我市地税系统在涉外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纳税核定方面,总体情况较好,但在基础资料管理和工作的严谨性方面还须进一步提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登记档案资料保管方式不合理,造成档案资料难以查找,企业基础资料不全。此次检查各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企业基础资料文档不全的问题,其中7个单位是因为实行税务档案分类序时管理,致使每户企业税务登记档案资料文档处于分散状态,难以查找。另有部分按户归档管理的单位,由于税务登记资料保存或工作审核不严谨也造成了资料欠缺。
  (2)税务登记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5个单位普遍存在留存的税务登记表不按规定签署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和加盖税务登记章的问题;个别案卷存在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种类填写错误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属于纳税单位填写的项目也存在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全的问题,如:企业有外籍员工却未按规定填写外籍人员人数,企业经济类型填写错误等。反映出部分税务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工作不够严谨,对纳税人填写项目的审核把关不严。
  (3)税务登记附送资料中的房屋租赁协议普遍未贴花。此次检查有8个单位普遍存在房屋租赁协议未贴花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税务机关在新办税务登记时对租赁协议审核不严所致。二是有个别单位对税法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企业在新办税务登记时还没有正式成为纳税人,所以未要求企业履行印花税完税义务。
  (4)印花税年缴纳次数普遍核定错误。此次共有8个单位将印花税年缴纳次数“按次缴纳”核定为“按季缴纳”。究其原因,主要是税务人员混淆了印花税年申报次数(按季申报)和年缴纳次数的规定。
  (5)纳税核定内容有误。部分单位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核定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个别单位在印花税征收方式上核定了“被代扣代缴”;个别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核定与初始申报或相关资料的情况不符,事实依据不充分。反映出个别执法人员掌握涉外企业政策还不够熟练,适用政策水平还有待提高。
  2.税务检查案卷情况
  总体上,全系统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渐增强,执行涉外税收政策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执法不到位。
  个别单位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如有的单位查补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或查补印花税普遍不进行处罚;也有的单位检查报告中反映的罚款金额与《检查纳税核定表》及缴款书上反映的金额不一致。
  (2)适用法律错误。
  此次检查发现有一份案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有两名员工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依据有关规定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但税务机关给被检查单位下达的处理决定书确认违法事实为该企业“未将其员工在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了由该企业补税的错误决定。
  (3)税务检查内容不够全面。
  通过对部分检查案卷的检查报告分析发现,一些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检查不够全面。比如,有的企业的经营情况反映出企业为兼营,有营业税应税业务,但是检查报告中对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未作任何说明。
  (4)执法程序不规范。
  一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事后补做相应文书,导致案卷有关文书的时间混乱。有的检查人员在送达检查通知书和底稿认定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为了使案卷中有关文书齐全、内容完整,在事后补做有关文书,导致案卷中相应文书签署或制作的日期前后矛盾,执法程序混乱。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发时间早于纳税签署底稿认定意见的时间;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与记录人签署意见的时间不一致;审理人员签署审理意见的时间早于检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及依据”的时间等。
  二是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有的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引用规范性文件时,文件名称及文号书写方式不规范,有的案卷仅写文号,不写文件名称;或是写着总局的文号,文件名称却是市局的转发文。还有个别案卷引用法律依据不全面或错误。
  三是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不规范。此次检查发现个别案卷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送达回证;有的送达回证没有签署收件日期;有的单位检查人员在送达回证的见证人处签字;有的案件税务处罚决定书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决定做出后七日内送达纳税人等。
  四是对检查取证工作重视不够。根据市局有关规定,检查单位除了认真制作检查底稿以外,对重要的书证应复印取证,装订入卷。但在此次检查中我们发现一半以上的单位在取证方面存在问题。有的单位检查工作底稿未按规定由企业盖章确认;有的单位所有的被查案卷都没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有的单位虽然作了取证工作,但证据复印件上未经被查企业确认或确认方式不规范。
  五是法律文书用语不严谨。如有的单位由于乡级财政金库设置的原因,需要纳税人到指定税务所领取税收缴款书,为了便于工作,该单位修改了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告知纳税人“到某某稽查所缴纳罚款”,语言表述不严谨,不符合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有关规定。
  3.减免税审批
  总体情况较好,没有发现越权审批的问题,税收政策适用基本正确。
  (二)涉税证明管理情况
  各单位基本能够严格执行市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的范围、申请手续、审批程序、资料保存和用章等基本符合文件规定。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单位文书制作不规范。如,涉税证明审批表所长及法制部门领导意见及签名处,内容填写不全,大多只签名,不写具体意见;个别单位对不同税种的税款金额合并表述,没有分税种列明;证明税款金额没写单位,或金额涂改后未经有关人员押印确认。二是,在开具涉税证明时对被证明主体与完税主体的关系审核不严,出现了将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但分别独立核算,具有不同主体资格的5家企业的完税情况合并开具一份涉税证明的问题。三是一些单位涉税证明语言表述还不够严谨。

  三、检查的整改情况
  重点检查结束后,市局执法检查组根据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的不同,对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执法瑕疵,分别向每个被查单位下发了《税收执法改正建议书》,针对每一个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并向市局报告整改结果。对于执法程序存在缺陷、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不作为等相对较为严重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分别向3个单位逐案下发了5份《税收执法纠正通知书》,要求其认真整改或对相关案件进行复查,对有关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复查结论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局。
  各区县局、分局在收到《税收执法改正建议书》和《税收执法纠正通知书》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了执法检查整改工作会,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提出了整改意见。对于能够补正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进行了补正;对于不能补正的过错行为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强化业务培训;对于工作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问题,也认真分析了原因,及时建立或完善了相关制度,提高了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门头沟、平谷地税局党组还专门责成有关部门组成整改工作组负责整改工作;稽查二分局及时以规范的形式向市局上报了整改方案及责任追究情况汇报。稽查二分局、门头沟、石景山、宣武、朝阳等区县局和分局针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了责任追究工作,对有关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警告、分局内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扣减目标考核分数等方式进行了责任追究。石景山地税局结合本局责任追究实际情况,建立了日常执法检查学习整改反馈制度,以规范的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学习和整改,并专门建立执法检查反馈档案。门头沟地税局还就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向纳税人表明了歉意,得到了纳税人的谅解和支持。
  通过上半年专项执法检查反映出,仍有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各区县局、分局应认真总结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执法状况,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发展。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