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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村级工业大院工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1 生效日期: 2000-0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村级工业大院是指村集体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吸引农民成为投资和经营主体,集中发展第二、三产业,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区域。为推动郊区村级工业大院的建设与发展,加快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从2000年开始,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对工业大院所在村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工业大院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本条件
  1、有确定的区域,合理的规划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并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
  2、农民成为投资和经营主体,入院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3、村集体能为农民兴办二、三产业提供较完善的服务。
  4、生产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5、区县要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评价指标
  1、本年度新进入村级工业大院的企业个数。
  2、村级工业大院内的企业当年新增到位投资总额。
  3、在村级工业大院就业的本村农民占全村劳动力的比重。
三、实施办法
  1、成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组成的“村级工业大院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村级工业大院工程”的实施。
  2、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和评价指标对本区县的村级工业大院进行认真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以区县为单位,将有关材料在8月31日前上报市“村级工业大院工程”协调指导小组。
  3、市“村级工业大院工程”协调指导小组统一检查验收,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村级工业大院与二、三产业专业村,不重复奖励。
  5、各区县要保证市级奖励资金足额到位,严禁挪用。
  本实施意见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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