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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驾驶员计分管理考试有关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5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91号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计分管理考试驾驶员报名考试费收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收费规定如下:   一、北京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重新进行有关考试时可参照现行初学驾驶员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考试手续费每人50元(包括理论考试和组织桩考、路考)。
  二、驾驶员租用教练场车辆、场地进行桩考或路考时,教练场按大型车每人每次30元,小型车每人每次25元收取租金。
  三、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自带车辆,租用教练场场地进行桩考或路考时按每人每次5元收取入场费。
  四、《关于对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179号同时废止。
  本文自2000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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