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2]1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现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同时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4年的有效期。
二、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中担任高级管理和重要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四、对符合上述一、二、三其中之一条件的,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员,可直接办理就业证手续。
五、对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办理就业证时给予不超过2年的有效期。
六、对从外省市迁入北京市的外籍就业人员,实行备案,不再办理就业许可,直接办理就业证。
七、在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不再出据'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八、办理时限。就业许可为10个工作日;就业证为5个工作日;就业证延期为3个工作日。
九、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