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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 2001-10-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382号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京开高速公路 (北京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京首公管字[2001]22号) 、《关于公路二环(胡各庄-孙村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京首公管字[2000]289号) 、《关于公路二环尽快开征车辆通行费的函》(京首公管字[2001]20号)收悉。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行费标准
  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1、起价标准车     型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重型车起价标准5元5元10元10元
  2、计程费率及全程通行费标准车型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重型车每车公里费率0.501.001.502.00起价5.005.0010.0010.00全程收费40.0075.00115.00150.00

  二、车型划分标准     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按统一车型划分标准执行,具体车型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三、收费方式和收费办法
  1、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采取封闭式规定起价计程收费方式,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归整计收。
  2、车辆驶入封闭式管理的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时,在入口处领取通行卡,驶出时交回通行卡并按规定交费。没有通行卡的车辆,按最远端驶入站至出口站的里程双倍计收通行费。

  四、收费范围    凡在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除军用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外,一律收取通行费。

  五、收费期限京开高速公路(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收费期限在国家公路收费政策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为2001年10月至2031年11月, 收费期满后停止收费。

  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各项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对外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新的通行费标准要按《价格法》的规定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八公开、五统一”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借机乱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1年10月24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通行费车型划分标准
   2、京开(北京段)和北京六环(通黄段)高速公路区段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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